|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
| 执 行 裁 定 书 |
| (2014)浚法执字第188号 |
申请执行人陈新国。 被执行人王光栋。 被执行人朱自叶。 申请执行人陈新国与被执行人王光栋、朱自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浚民初字第1271号民事判决已生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人10000元,下欠55375元,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法发[2009]15号《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浚民初字第12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桑文宇 审 判 员 王克臣 审 判 员 李恕超
二○一四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来希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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