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1333号 |
原告谷建卫,男,汉族。 被告郑州大成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西大街中段北侧。 法定代表人慎金明,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清战,新密市西大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谷建卫诉被告郑州大成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谷建卫于2014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谷建卫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 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谷建卫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为87元,由原告谷建卫负担。
审 判 长 王建生 代理审判员 吕改丽 代理审判员 王玉萍
二〇一四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李亚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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