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裁定书 |
(2014)安中执复字第20号 |
申请复议人山西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东华门1号。 法定代表人温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璇,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牛凯,山西英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秦保军,男,197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 委托代理人李立群,河南红旗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侯江周,男,1969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 申请复议人山西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不服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林州法院)(2014)林执异字第7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听证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林州法院(2014)林执异字第7号执行裁定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14)林执异字第7号执行裁定; 二、发回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重新审查。
审 判 长 刘海波 审 判 员 马登峰 审 判 员 王同军 二O一四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梦凡
安法网1164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