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复议决定书 |
(2014)安中执复字第9号 |
申请复议人河南华斯豪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化工路18号街坊。 法定代表人胡文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纪锋,该公司员工。 申请复议人河南华斯豪钢构有限公司不服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13)执字第755号罚款决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认为林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罚款决定书程序违法,且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撤销该罚款决定。本院在复议审查期间,申请复议人河南华斯豪钢构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9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复议。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在本院复议审查期间,河南华斯豪钢构有限公司撤回复议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决定如下: 准许河南华斯豪钢构有限公司撤回复议申请。 本决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二O一四年九月十五日
安法网1164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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