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1244号 |
原告曲海东,男,汉族,出生于1966年11月28日。 被告李东亮,男,汉族,出生于1960年10月25日。 本院在审理原告曲海东诉被告李东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曲海东于2014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曲海东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曲海东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636元减半收取为2318元,由原告曲海东负担。
审 判 员 王建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亚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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