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751号 |
原告马彩霞,女,汉族,出生于1961年5月1日。 委托代理人王金峰、马有成,新密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吕萍,女,汉族,出生于1969年8月14日。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彩霞诉被告吕萍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彩霞于2014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彩霞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马彩霞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340元减半收取3170元,由原告马彩霞负担。
审 判 员 王建生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亚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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