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登民一初字第1072号 |
原告侯振敏,男,汉族,1965年5月4日生。 委托代理人薛夫钦,登封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侯军强,又名侯小苟,男,汉族,1965年4月24日生。 被告冯彩霞,女,汉族,1975年9月6 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振敏诉被告侯军强、冯彩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侯振敏于2014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就借款一事,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侯振敏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25元,减半收取412.5元,由原告侯振敏承担。
审 判 员 赵运寿
二Ο一四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周晓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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