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1694号 |
原告赵东晓,男,出生于1985年10月21日,汉族。 被告梁从顺,男,现年40岁,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东晓诉被告梁从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东晓于2014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东晓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 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赵东晓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340元减半收取为1670元,由原告赵东晓负担。
审 判 员 王建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亚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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