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新密民一初字第2454号 |
原告张志宏,男,出生于1986年10月22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建生,系原告父亲。 委托代理人尚海森,河南开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振龙,男,现年24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志宏诉被告李振龙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志宏于2014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志宏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志宏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为375元,由原告张志宏负担。
审 判 长 王建生 审 判 员 刘建东 代理审判员 吕改丽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亚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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