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1447号 |
原告张根范,女,汉族,出生于1972年8月11日。 委托代理人杨利敏、李晓莉(实习),河南京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密市圆梦尚品购物广场。住所地:新密市西大街西段168号。 投资人刘秋霞,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根范诉被告新密市圆梦尚品购物广场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根范于2014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根范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根范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张根范负担。
审 判 员 王建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亚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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