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1135号 |
原告赵红炎,男,汉族,出生于1973年4月2日。 委托代理人黄娟,新密市袁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司聚财,男,汉族,成年。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红炎诉被告司聚财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红炎于2014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红炎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赵红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赵红炎负担。
审 判 员 王建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亚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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