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
| 执 行 裁 定 书 |
| (2014)浚法执字第267号 |
申请执行人郭国学。 被执行人赵留军。 申请执行人郭国学与被执行人赵留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浚民初字第285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赵留军已全部履行了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4)浚民初字第28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王 克 臣
二○一四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来 希 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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