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
| 执 行 裁 定 书 |
| (2014)浚法执字第399号 |
申请执行人李全翠。 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分公司。住所地鹤壁市兴鹤大街北段。 代表人陈良,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李全翠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4)浚民初字第577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分公司已全部履行了生效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浚民初字第577号民事判决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桑 文 宇
二○一四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付 月 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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