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
| 执 行 裁 定 书 |
| (2014)浚法执字第153号 |
申请执行人梁永志。 被执行人梁好现。 被执行人梁云。 被执行人孙合德。 被执行人孙启新。 被执行人孙安云。 被执行人孙棉芝。 被执行人孙希海。 被执行人孙宗民。 被执行人孙风连。 被执行人孙风现。 申请执行人梁永志与被执行人梁好现、梁云、孙合德、孙启新、孙安云、孙宗民、孙风连、孙棉芝、孙希海、孙风现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2)浚民初字第19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12000元,下余部分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法发[2009]15号《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浚民初字第19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桑 文 宇 审 判 员 王 克 臣 审 判 员 李 恕 超
二○一四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魏 家 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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