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郑民一终字第995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郭留阳,男,198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明豪,巩义市孝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友缘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翟学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江培,巩义市站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路凯,男,200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白巧聪,女,1976年8月3日出生,汉族。系原告之母。 委托代理人白有成,巩义市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郭留阳、上诉人河南友缘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路凯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2013)巩民初字第34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2013)巩民初字第345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郭留阳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455元,上诉人友缘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455元,均全额予以返还。
审 判 长 安 军 审 判 员 石卫华 审 判 员 邹 靖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崔 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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