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
执 行 裁 定 书 |
(2013)浚法执字第347-1号 |
申请执行人吴学东。 申请执行人陈修录。 被执行人宗连科。 申请执行人吴学东、陈修录与被执行人宗连科合资办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04)浚民初字第211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一、原、被告签订的合资建校协议为无效协议。原、被告合资所建的龙源学校归被告宗连科所有。二、被告宗连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返还原告吴学东、陈修录合资建校投资款共计8550001.11元。并由被告向二原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03年9月1日起至判决之日止的利息,款清息止。三、龙源学校的一切债权债务由被告宗连科承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根据法发【2009】15号《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04)浚民初字第21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桑 文 宇 审 判 员 王 克 臣 审 判 员 刘 振 洲
二○一四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魏 家 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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