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3)新密民一初字第2067号 |
原告桑二仓,男,出生于1973年9月10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侯青峰、柳志国,河南青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宏宾,男,出生于1963年4月24日,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桑二仓诉被告王宏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桑二仓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桑二仓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350元减半收取为2675元,由原告桑二仓负担。
审 判 长 王建生 代理审判员 吕改丽 人民陪审员 岳淑珍
二〇一四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白艳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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