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
| 执 行 裁 定 书 |
| (2014)浚法执裁字第125-2号 |
申请执行人池国增。 被执行人王学良。 申请执行人池国增与被执行人王学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浚民初字第147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调解:一、被告王学良欠原告池国增饲料款24361元属实。二、原告池国增同意被告王学良于2014年1月31日前给付饲料款2436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王学良15213元给付申请执行人池国增,下欠部分暂未发现被执行人王学良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池国增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法发[2009]15号《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浚民初字第147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桑 文 宇 审 判 员 王 克 臣 审 判 员 李 恕 超
二○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 文 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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