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
执 行 裁 定 书 |
(2014)浚法执字第198号 |
申请执行人吴宁。 被执行人浚县黎阳镇东屯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XXX,村委会主任。 申请执行人吴宁与被执行人浚县黎阳镇东屯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1)浚民初字第608号、1070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吴宁同意暂缓执行。根据法发【2009】15号《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1)浚民初字第608号、107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执行期限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桑 文 宇 审 判 员 王 克 臣 审 判 员 刘 振 洲
二○一四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胡 广 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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