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
| 执 行 裁 定 书 |
| (2014)浚法执字第156号 |
申请执行人王永江。 被执行人李新峰。 申请执行人王永江与被执行人李新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浚民初字第1467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被告李新峰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王永江人民币5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了解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王永江同意暂缓执行。根据法发【2009】15号《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浚民初字第146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执行期限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桑 文 宇 审 判 员 王 克 臣 审 判 员 李 恕 超
二○一四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来 希 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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