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
| 执 行 裁 定 书 |
| (2014)浚法执字第3号 |
申请执行人康建永。 被执行人吴婧。 被执行人杨桂华。 申请执行人康建永与被执行人吴婧、杨桂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浚民初字第15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人50000元,剩余部分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浚民初字第15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桑 文 宇 审 判 员 王 克 臣 审 判 员 李 恕 超
二○一四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魏 家 瑞 |
下一篇:没有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