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
| 执 行 裁 定 书 |
| (2014)浚法执字第35号 |
申请执行人王伟。 被执行人孙晋齐。 被执行人李会菊。 申请执行人王伟与被执行人孙晋齐、李会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浚民初字第1413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一、被告孙晋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伟借款52500元;二、被告孙晋齐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自2013年8月8日起向原告王伟支付逾期借款违约金;三、被告李会菊对上述一、二承担连带责任;原告王伟替被告孙晋齐垫付案件受理费9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孙晋齐、李会菊下落不明,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缓执行。根据法发【2009】15号《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浚民初字第14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桑 文 宇 审 判 员 王 克 臣 审 判 员 李 恕 超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高 同 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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