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新密民一初字第1561号 |
(2013)新密民一初字第1561号 原告马玉环,女,出生于1967年1月2日,汉族。 被告梁海全,女,出生于1961年5月1日,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玉环诉被告梁海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玉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45元,由原告马玉环负担。 审 判 长 肖 均 锋 审 判 员 杨 树 安 审 判 员 陈 洪 之
二O一四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常 新 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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