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
| 执 行 裁 定 书 |
| (2014)浚法执字第407号 |
申请执行人王新社。 申请执行人张亚飞。 申请执行人张亚平。 申请执行人张计春。 申请执行人朱秀云。 被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濮阳市中原西路东段。 代表人张士亮,职务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王新社等五人与被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4)浚民初字第470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已全部履行了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浚民初字第470号民事判决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桑 文 宇
二○一四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胡 广 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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