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
| 执 行 裁 定 书 |
| (2014)浚法执字第409号 |
申请执行人王思达。 法定代表人王建波。 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人民大道55号。 代表人吕红伟,职务经理。 申请执行人王思达与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3)浚民初字第1724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已全部履行了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浚民初字第1724号民事判决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桑 文 宇
二○一四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胡 广 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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