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2175号 |
原告刘明香,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新华、王文娟,河南青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长青,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新华、王文娟,河南青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朝阳,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新华、王文娟,河南青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秋玲,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新华、王文娟,河南青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明香、张长青、张朝阳、张秋玲诉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明香、张长青、张朝阳、张秋玲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明香、张长青、张朝阳、张秋玲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刘明香、张长青、张朝阳、张秋玲负担。
代理审判员 姚 兰 二O一四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 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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