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巩民初字第398号 |
原告刘四升,男,1953年7月3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牛青坡,巩义市新中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明山,男,54岁,汉族。 被告刘莹,男,26岁,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四升诉被告刘明山、刘莹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四升于2014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四升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四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减半收取五十元,由原告刘四升负担。 审 判 员 魏清正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艳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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