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濮民初字第1311号 |
原告田传生,男,1953年4月1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红兵,河南启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俊杰,男,1980年2月12日出生。 被告王桂珍,女,1978年6月12日出生。 被告张敦行,男,1956年8月24日出生。 被告李长青,男,1956年3月3日出生。 被告徐志善,男,1956年5月10日出生。 本院于2014年4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田传生诉被告徐俊杰、王贵珍、张敦行、李长青、徐志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经审查,发现原、被告双方在借款合同中约定产生纠纷向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起诉,且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属有效约定,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审理。 审 判 长 韩美玲 审 判 员 房朝军 审 判 员 李翠英
二〇一四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李胜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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