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
| 执 行 裁 定 书 |
| (2014)浚法执字第327号 |
申请执行人马XX。 被执行人郭X。 申请执行人马XX与被执行人郭X离婚纠纷一案,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鹤民一终字第367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婚生子郭XX由马XX抚养,郭X每月给付郭XX抚养费300元,自收到本判决之日起至郭XX18周岁止。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马XX同意暂缓执行。根据法发【2009】15号《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鹤民一终字第36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执行期限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桑 文 宇 审 判 员 王 克 臣 审 判 员 刘 振 洲
二○一四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胡 广 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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