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
执 行 裁 定 书 |
(2014)浚法执裁字第126-1号 |
申请执行人池国增。 被执行人王洪英。 申请执行人池国增与被执行人王洪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浚民初字第147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内容:一、被告王洪英欠原告池国增饲料款178722元,利息18814元属实。二、原告池国增同意被告王洪英于2013年11月23日前给付19000元,于2013年11月29日前给付17500元,于2013年12月29日前给付17500元,于2014年1月31日前给付126000元,于2014年2月28日前给付17536元。三、其他双方互不争执。池国增于2014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王洪英未履行的下欠款16659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同意按协议内容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浚民初字第147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桑 文 宇 审 判 员 王 克 臣 审 判 员 李 恕 超
二○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 文 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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