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刑事裁定书 |
(2014)三刑终字第87号 |
原公诉机关卢氏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当峡,男,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河南省陕县;因涉嫌非法储存爆炸物犯罪于2013年6月8日被卢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卢氏县看守所。 辩护人许焕章,河南陕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卢氏县人民法院审理卢氏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当峡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一案,于2014年6月3日作出(2014)卢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李当峡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宁宁、陈丽霞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当峡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卢氏县人民法院(2014)卢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卢氏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赵 曜 审 判 员 孙志强 代理审判员 张 薇
二○一四年九月四日
书 记 员 马 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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