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3)郑民四终字第2234号 |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红标,男,196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杨玉凤,河南佳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金芒果地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路通,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姜涛,河南天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懿,河南天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红标因与被上诉人河南金芒果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3)管民二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红标及其委托代理人杨玉凤,被上诉人金芒果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懿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3)管民二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张红标。 审 判 长 王 怡 审 判 员 闫天文 审 判 员 魏 飞
二○一四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解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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