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郑民四终字第1054号 |
上诉人(原审原告)侯凤霞,女,汉族,1962年10月2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军权,河南心连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金阁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金香。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天运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史会生,董事长。 上诉人侯凤霞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省金阁置业有限公司、河南省天运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2)金民二初字第25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2)金民二初字第252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60800元,退还侯凤霞。 审 判 长 王 怡 审 判 员 闫天文 审 判 员 魏 飞
二○一四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解鹏飞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