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郑民四终字第1376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王建华,男,汉族,1965年8月1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兆敏,河南世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河南省荣军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庆敏,主任。 委托代理人朱文祥,河南针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建华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省荣军服务中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3)金民二初字第50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建华于2014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建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建华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3020.5元,由王建华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怡 审 判 员 闫天文 审 判 员 魏 飞
二○一四年九月五日
书 记 员 解鹏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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