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137号 |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137号 原告冯松林,男,出生于1946年3月11日,汉族。 被告弯安坡,男,汉族,五十二岁左右。 原告冯松林诉被告弯安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松林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冯松林负担。
审 判 员 杨树安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常新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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