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
执 行 裁 定 书 |
(2014)浚法执字第380号 |
申请执行人王纪合。 被执行人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北二七路200号金博大城商务会所B座16、17层。 法定代表人李秀生,职务经理。 申请执行人王纪合与被执行人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4)浚民初字第103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已全部履行了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浚民初字第103号民事判决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桑 文 宇
二○一四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胡 广 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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