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3)新密民一初字第2511号 |
原告蒋粉红,女,出生于1982年3月3日,汉族。 被告刘富强,男,出生于1980年4月19日,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蒋粉红诉被告刘富强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蒋粉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蒋粉红撤回起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蒋粉红负担。
审 判 长 王建生 代理审判员 吕改丽 人民陪审员 岳淑珍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白艳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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