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源民一初字第47号 |
原告徐艳红,女,28岁。 被告刘蓓蕾,女。 本院受理原告徐艳红与被告刘蓓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经审查,原告徐艳红未能提供被告刘蓓蕾的基本信息,本院亦查找不到被告刘蓓蕾的个人信息。本院认为,原告徐艳红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徐艳红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立案时缓交,现不再缴纳。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黄 磊 审 判 员 王新蕾 人民陪审员 曹耀东 二O一四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宋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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