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新民初字第1043号 |
原告张某某,曾用名张曾用,女,1989年12月4日出生。 被告邱某某,男,1984年5月9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4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赵文奇 审 判 员 闫 琳 人民陪审员 李宪玲
二Ο一四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鲁玲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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