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新民初字第2763号 |
原告王某某,女,1984年10月10日出生。 被告李某某,男,1977年9月10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赵文奇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晓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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