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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章某某诉被告梅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8
摘要: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光民初字第00773号 原告章某某,女,汉族,1970年1月21日生。 委托代理人徐正彬,河南人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梅某某,男,汉族,1972年11月28日生。 原告章某某诉被告梅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
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光民初字第00773号

原告章某某,女,汉族,1970年1月21日生。

委托代理人徐正彬,河南人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梅某某,男,汉族,1972年11月28日生。

原告章某某诉被告梅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向国银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徐正彬、被告梅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章某某诉称,原、被告系经人介绍相识,于1996年1月5日登记结婚,1996年8月28日生长女梅某甲,1999年9月25日生长子梅某乙。因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被告诸多不良习惯暴露无遗,经常酗酒、赌博和殴打原告,致使原告忍无可忍,双方无法一起生活,更无法沟通。因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双方于2012年秋开始分居,原告于2013年3月提起离婚诉讼,经(2013)光民初字第004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仍然无法一起生活,无法重建婚姻感情。为此再次起诉要求解除婚姻关系;要求女儿梅某甲由原告抚养,儿子梅某乙由被告抚养;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梅某某辩称,原告诉称不是事实,原、被告是自由恋爱,婚后夫妻感情很好,偶尔争吵,并无家庭暴力,被告最早是开车的,不可能喝酒,只是偶尔玩小牌;原告对家庭和孩子没有责任心,经常很晚回家,对孩子不管不问,导致孩子很早就辍学;被告负责家庭全部开支,还要照顾两个孩子,对家庭和孩子付出很多;要求两个孩子都由被告抚养,费用自理;要求夫妻共同债务一人一半。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经人介绍相识,于1996年1月5日登记结婚,1996年8月28日生女孩梅某甲,1999年9月25日生男孩梅某乙。婚后原、被告感情一度尚好,因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原、被告双方时有摩擦,发生争吵,致使原告无法忍受,双方无法一起共同生活,影响了夫妻感情。后因被告诸多不良习惯,双方时常发生吵打,2012年秋双方开始分居,致夫妻感情恶化。原告章某某于2013年3月起诉到光山县人民法院,要求与被告梅某某离婚,2013年9月16日光山县人民法院以(2013)光民初字第004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原告章某某与被告梅某某离婚。后双方仍然无法一起生活,无法重建婚姻感情。为此原告章某某再次起诉,提出上述请求。

另查明,原、被告现有光山县生产公司住房一套,被告梅某某变卖车辆所得价款36000元,属夫妻共有财产。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双方结婚证复印件、光山县人民法院(2013)光民初字第00413号民事判决书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维系婚姻家庭的基础。本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1996年1月5日登记结婚,属合法婚姻。婚后于1996年8月28日生女孩梅某甲,1999年9月25日生男孩梅某乙,说明双方结婚初期感情尚可。后来因被告存在不良习惯,致原、被告双方时有摩擦,发生争吵、吵打,致使双方无法一起共同生活,影响了夫妻感情。2012年秋双方开始分居,夫妻感情恶化。2013年3月原告章某某起诉到光山县人民法院,要求与被告梅某某离婚,2013年9月16日光山县人民法院以(2013)光民初字第004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原告章某某与被告梅某某离婚,后双方仍然无法一起生活,无法重建婚姻感情。因原、被告双方分居已久,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原告章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章某某要求抚养女孩梅某甲的诉讼请求,考虑到当地风俗习惯,本院认为女孩梅某甲由原告抚养,男孩梅某乙由被告抚养为宜。对于财产问题,因原告在诉状中未要求分割,依据不诉不理的原则,本院暂不处理。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章某某与被告梅某某离婚;

二、女孩梅某甲由原告章某某抚养,男孩梅某乙由被告梅某某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前双方当事人不得另行结婚。

                                             审  判  员    向 国 银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    鹏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