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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诈骗一案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8
摘要:长葛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长刑初字第00105号 公诉机关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诚,男。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3年5月24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葛市看守所。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刑诉(2014)54号起诉书指控被
长葛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长刑初字第00105号

公诉机关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诚,男。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3年5月24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葛市看守所。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刑诉(2014)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赵红彬、尚志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3月16日,被告人张某用伪造的房产证抵押给被害人张某某,从张某某处骗取现金82000元,后将该款挥霍。2013年4月,被告人张某在没有履约能力的情况下,继续采用伪造的房产证,取得被害人尚某某、尚某某的信任,以出卖房屋为名,分二次骗取被害人现金182000元后将该款挥霍。上述事实,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希望从轻处理。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16日,被告人张某使用伪造的房产证作抵押,从被害人张某某处骗取现金82000元,后将该款挥霍。2013年4月,张某利用被害人尚某某、尚某某对于伪造房产证的信任,以出卖房屋为名,分二次骗取被害人现金182000元后将该款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张某供述

(1)2013年5月3日供述:2013年初,我在尚某某开设的“百家乐”网络赌场输了约三十多万,其中欠尚某某两万多元。但没钱还不了他。我说我的名下有套房子,尚某某答应给我借钱,但让我准备好房子的手续,我就到新郑房产局,拉了一张房子的存根,想照着存根上的内容作个假房产证,从房产局出来我又在房产局旁边的评估公司做了个这套房子的评估报告。评估公司的人还到房子里拍了拍照片。后来我给我的朋友万某说了说要做个假证,万某就给我了个许昌的手机号码,我通过给这个号联系做了个假房产证,我花了三百元。几天后,我把假房产证及评估报告给尚某某的朋友张某某,然后以六分的息,尚某某担保,张某某借给我了十万块钱,当时签的手续是用三个月,利息共一万八,扣除息当时直接给我了八万二千元。我拿着钱到尚某某的网上“百家乐”赌场想捞本,结果又输了三万六千元,在输的剩一万多时,尚某某给我说再借给我点钱。后来我们就商量转让房屋,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内容是说这套房卖三十万元,先付十万,让我用于交银行贷款解除抵押手续,双方到房管局办理过户手续当日再付给我十万,在我把房产证手续过户到尚某某名下当天再把剩余的十万给我。房子签订协议后几天,尚某某的父亲给了我十万元钱。过了几天,尚某某他爸问我之前给我的十万还在不在,我说你给我的十万也不够还贷,我把这钱用了。尚某某他爸说那之前给我那十万元我自己借,他再给我八万二千元,我另外找几万元把剩下的贷款还清,然后过户给尚某某的父亲。到第三天下午三点,尚某某他爸到新郑给我了八万二千元,我把钱当场存到折子上了。尚某某的父亲先后给了我十八万二千元,但我并没有用这钱办理房子的抵押解除手续,钱有一部分用在我在临颍的游戏厅里的装修上,游戏厅还有三万流动资金,剩余的十万余元放在新郑家里卧室的床头柜里了。

(2)当庭供述:我没有想用真实的房产证做抵押,使用伪造的房产证就是为了骗取钱财。

2、被害人张某某陈述: 2013年3月16日,我在长葛市长社路与铁东路交叉口的中国银行办理业务,俺老表朱某某、尚某某、张某和一个不认识的人来找我。尚某某说张某用十万元钱,期限为三个月,愿意用自己的房产证做抵押。张某在一边说出六分的利息,十万元钱每月利息六千元。我同意后,张某给我写了一张十万元钱的借据,还款人是张某,借款人是张某某,担保人是尚某某。我看了看房产证、房地产评估报告和张某的身份证名字一样后,我当时就在中国银行取了十万元钱给张某了。

3、被害人尚某某陈述:2012年年底一天,张某说他在林颖县的电玩城开业,需要用钱,让我帮忙给他找些钱,我最后找到张某借了十万块钱给他,我做担保人,说好用三个月,张诚给张某打了个欠条,张诚还把他一套房的房产证原件及这套房的评估报告原件抵押在张某那里。后来张诚跟我说,他想把他抵押到张某的那套房卖给我,作价三十万人民币,让我给他二十万,然后剩下的十万让我到时直接给张某作为还借款。当时我想着他借的钱我担的保,也害怕他到时还不了钱我也有麻烦,经再三考虑我就同意了。因为张某的这套房是分期付款房,我们在合同上约定的是张某收到我们首付的十万块钱后,五日内到银行解除这套房的抵押手续。4月4日,我父亲尚某某到长葛农行取了十万元钱交给了张某,但是过了5天后,张某还没有去办手续,我给张某打电话他也不接,到4月十来号的时候,他给我说他已经把银行的剩余贷款还清了,只等去办手续就行了。后来我就给银行的人打电话,银行的工作人员说张某的这套房还没还完房贷,余款还有十四万多。到4月23号当日下午我爸我两个一起在新郑给张某了八万二千元,让他再找六万元钱把贷款余款还完,他给我打了一个收到条。后来联系不上张某,第二次给他的八万二千元他也挂失取走了。我拿着张某的房产证去新郑房管局和这套房子的地址去查证,这一查发现他这个房产证是假的。当时我们觉得被骗了,就来报案了。他骗我们了一共是十八万二千元,还从我朋友张某那里用假房产证抵押借款骗了十万元。

4、被害人尚某某供述,证实其与儿子尚某某2013年4月份先后支付给张某了十八万二千元,让其解除房贷,办理过户手续,但后来张某跑了联系不上,也没有钱还给他们。

5、证人万某证言,证实其知道尚某某给张某做担保借了十万元并扣除利息的这件事,且尚某某曾向其打听过张某的房产的事情。

6、证人陈某某证言,证实张某曾领着人用相机对其家进行拍照。

7、证人张某某、张某证言,证实其都不知道张某在卧室床头柜里放的有十万元现金,找过后也没有发现,并证明张某没有给过家里钱,张某经常向张某某要钱。

8、证人董某某证言,证实经其查询,张某在其邮政储蓄银行办理过二手房购房贷款相关手续。

9、证人华某某证言,证实张某以前在其临颍县舒月网吧和万某租了地方合伙开电玩城,电玩城曾做过一些装修。另证实张某曾在自己这里放过三万元的流动资金,但是后来都拿走了。

10、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存款凭单及活期明细,证实张某的中国储蓄银行账户上在2013年4月4日和2013年4月23日分别有十万元及八万二千六百元的现金存入。

11、新房权证字第1001004569号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借条、房地产抵押评估报告,证实张某向张某某以房产作抵押借其十万元的事实。

12、房产转让协议、房屋买卖合同书、协议及收到条,证明尚某某、尚某某父子与张某约定房屋买卖的情况及张某收到其二人十八万二千元的购房款。

13、新郑市房屋交易和登记中心证明,证实新房权证字

14、辨认笔录,显示尚某某辨认出张诚系骗取其现金的男子。

15、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张某已达刑事责任年龄。

16、前科情况查询,证明被告人张某无违法犯罪记录。

17、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张某系被抓获到案。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虚假的房屋产权证、采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某的犯罪情节和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24日起至2019年5月23日止。所处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  判  长  李春红

                                             审  判  员  赵明辉

                                             代理审判员  吴丽丽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  瑞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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