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新县人民法院 |
| 执行裁定书 |
| (2014)新执字第128-1号 |
申请执行人何新,男,汉族,1971年1月11日生,住新县。 被执行人范爱军,男,汉族,1974年1月20日生,住新县。 本院在执行何新与范爱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新县人民法院(2014)新执字第128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范爱军在新县城关新世纪家园有商品房一套。现因被执行人范爱军已履行了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1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范爱军在新县城关新世纪家园商品房一套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亚诚 审 判 员 李福意 审 判 员 陈 平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郑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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