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新县人民法院 |
| 执行裁定书 |
| (2014)新执字第137号 |
申请人郭德文,男,汉族,1962年6月21日生,初中文化,住光山县。 被执行人邵万金,男,汉族,1966年12月8日生,初中文化,住新县。 被执行人张娟,女,汉族,1978年12月15日生,小学文化,住新县。 本院在执行郭德文申请执行邵万金、张娟提供劳务者受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中,新县人民法院(2013)新民初字第7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邵万金、张娟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邵万金、张娟的银行存款(具体数额以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为准)至新县财政支付中心,开户行新县农行红星分理处。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亚诚 审 判 员 陈 平 审 判 员 李福意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郑 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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