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襄城县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4)襄民特字第08号 |
申请人王某某,男,2001年5月5日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王永昌,男,1936年12月12日生,汉族,。 申请人王某某要求宣告高某某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诉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高某某系母子关系。申请人之父王银于2009年因病去世,其母高某某于2010年走失,至今下落不明,特请求法院依法宣告高某某失踪。 经查,高某某,女, 1964年4月27日生,汉族,襄城县山头店乡党庙村人。高某某系申请人王某某之母亲,其于2010年走失,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2014年5月15日在《检察日报》发出寻找高某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高某某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高某某自2010年走失,至今下落不明已满两年,该事实有襄城县山头店乡党庙村村委会及襄城县公安局山头店派出所证明为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申请人请求宣告高某某失踪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高某某为失踪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岳豪远
二○一四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杨照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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