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睢阳区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4)商睢刑初字第00150号 |
公诉机关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5年1月4日出生,河南省商丘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睢阳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4月11日被商丘市公安局东方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商睢检刑诉(2014)1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于2014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份,被告人王某某用自己的QQ号在网上发布批发空调的虚假信息,3月22日江西省南昌市做电器生意的周某甲看到此信息并与王某某联系,王某某骗得周某甲信任后要求其支付定金5万元,周某甲将定金5万元汇入王某某指定账户。次日,周某甲到商丘看货,王某某将周某甲骗至一仓库内后逃跑并更换了联系方式。后周某甲报警并让其父周某乙以买空调为由再次联系王某某的QQ号,在双方约定见面时公安民警将王某某抓获。案发后,赃款已追回并退回被害人。 为证明以上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周某甲的陈述,证人李某乙、周某乙的证言;辨认笔录;书证等相关证据材料证实,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某某对检察机关指控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份,被告人王某某用自己的QQ号在网上发布批发空调的虚假信息,3月22日江西省南昌市做电器生意的周某甲看到此信息后与王某某联系,提出购买格力空调,王某某骗得周某甲信任后要求其支付定金5万元,周某甲将定金5万元汇入王某某指定账户。次日,周某甲到商丘看货,王某某将周某甲骗至一仓库内后逃跑并更换了联系方式。后周某甲报警并让其父周某乙以买空调为由再次联系王某某的QQ号,在双方约定见面时公安民警将王某某抓获。案发后,赃款已追回并退回被害人。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周某甲陈述,2014年3月22日,在一个QQ群(全国空调家电批发群)联系到一个自称叫李某甲(同音)的人,通过电话联系,对方说有现货185台,2,100元一台,我说我全要了。经协商我给对方打了5万元定金,对方银行卡户名李某乙。后我给对方说明天我去商丘验货,再把剩下的钱给他。3月23日早上7点多我到商丘,李某甲把我带到一个咖啡厅,我提出去看货,李某甲拒绝了。中午后我要求去仓库,李某甲带我到平原路一个很大的仓库,李某甲说老板不让外人进。我就在外边等,过了一阵子我看进进出出的很多人,我就进去了。我给李某甲打电话,李某甲没说两句话就挂了电话,后他又打过电话来问我在哪,并让我等他,他一会就到。后我等一会再打电话就打不通了。我就报警了。 2、证人周某乙的证言证实,2014年3月22日,我儿子周某甲被骗后,到3月底给我一个骗子的手机号15737056696,让我以买空调为由与对方联系。我用手机与对方联系,对方说有空调,我没有还价,就说要四五十台空调。对方要我先打钱,我没同意,我要求面谈。大概4月8日,我又与他联系空调的事,对方说他在商丘,我说过两天我去的时候给你联系。我打电话时开的是免提,周某甲在旁边听着,并听出来就是那个骗子的声音。直到今天,我到商丘后就先报警了,然后我和对方约定在荷塘月色宾馆见面,见面后,警察就把骗子抓住了。 3、证人李某乙证言证实,我和王某某是2014年2月初在网上认识的,3月15日我到商丘,在美团团购网工作了。王某某给我说他在商丘商品大世界海尔专卖店工作,主要卖空调。我没有参与王某某任何网上诈骗行为。4月10日早上王某某借我的银行卡,说他的银行卡丢了,他朋友要给他汇钱,就借我的卡,这张银行卡我没有使用过。大概3月21号左右,王某某以朋友给他汇款为由借我的银行卡,我就借给他了。大概4月2日晚上,我给他洗衣服时在他钱包里找到了我的银行卡,我就拿了回来。直到今天他又借了我的卡。 4、辨认笔录证实,周某甲通过照片辨认出诈骗自己的被告人王某某。 5、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发还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对被告人王某某住处搜查出5万元现金,扣押后现已发还被害人。 6、被告人王某某银行取款手续证实,5万元现金被王某某取走情况。 7、谅解书证实,被害人周某甲对被告人王某某已谅解,表示看在王某某年幼无知的份上,请求对王某某从轻、减轻处罚。 8、抓获经过证实,2014年3月22日周某甲被骗5万元报案后,周某甲以另外一个身份与王某某联系,双方约定4月10日见面,周某甲与民警联系,办案民警在荷塘月色宾馆将王某某抓获。 9、被告人王某某供述,2014年3月中旬时候,看到有人在网上从事卖电器生意,就想从事这个生意。本打算接到客户后,再找货源,从中挣差价。后在网上找了些电子档图片:格力、美的各种型号的价格表、仓库里堆放大量空调实物照片、银行转账的记录切图(给客户看的)。又在QQ上专门找卖家电空调的群,在群里发布我有格力、美的空调。直到2014年3月22日的时候,一个姓周的男子在网上问我,我告诉他我有185台格力幸福宝空调,2,100元一台。姓周的随即表示他全要了,我们协商让他交了5万元定金,我把我朋友李某乙的农户账号发给姓周的了,姓周的就打了5万元。姓周的要求第二天到商丘面谈、看货,然后付尾款。第二天我和姓周的在商丘见面后约在一家咖啡馆,我告诉姓周的老板不让外人进仓库看货,但姓周的坚持要看,并跟着我要看货。我就把他带到南京路与平原路交叉口往北一点路西的一个仓库,后我告诉他他不能进去,我自己就进去了,后我就从仓库后门跑了。然后我接到姓周的电话,我说两句就挂了,过一会姓周的又打电话要见我,我问了他位置,问他打尾款吗,他说见到我就打,我让他等着。我把手机关机,把手机卡扔了。直到2014年4月1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我的手机号155xxxxxxxx,这个号骗完姓周的后我就扔了。后我让李某乙给我买一部新手机157xxxxxxxx,我用这个号继续诈骗。姓周的打5万元后,我就给李某乙说我朋友给我打款,我要用她的农行卡,她就把卡给我了,我就取出了5万元款,这个款我很害怕,一直放在我租房处了,我愿意退还姓周的。李某乙始终对我诈骗不知情,没参与。 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利用网络发布虚假信息,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已将赃款全部退赔被害人,悔罪态度较好,系初犯,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依法应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李 萍 审判员 马 丽 审判员 卢文彬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陆春宇 |
下一篇:没有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