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睢阳区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4)商睢刑初字第00141号 |
公诉机关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池某某,女,1963年7月21日出生,回族,河南省商丘市人,小学文化,农民,住商丘市睢阳区。该被告人因涉嫌犯诬告陷害罪,于2013年9月8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宋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辩护人韩亚军,商丘市睢阳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商睢检刑诉(2014)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池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池某某及其辩护人韩亚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2月4日,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2013)柘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王某某(系被告人池某某的丈夫)对刘某甲(原任商丘市睢阳区宋集镇马店村委会主任)不满,捏造事实、做虚假告发,意图使其受刑事追究,王某某的行为构成诬告陷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在王某某上诉期间,被告人池某某拿着其丈夫王某某诬告陷害刘某甲的材料,三次到北京上访,意图使刘某甲受到刑事追究。2013年12月16日,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商刑终字第66号刑事判决书,作出维持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对王某某构成诬告陷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的判决。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池某某供述,证人曹某某、高某某、王某某、陈某某、韩某某、马某甲、贾某某、刘某乙、颜某甲证言,抓获证明,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中级人民法院(2013)商刑终字第66号刑事判决书,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关于睢阳区宋集镇马店村委会原主任刘某甲和会计马某乙涉嫌经济问题调查情况》等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池某某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池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池某某已悔罪,并递交了悔过书,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4日,被告人池某某丈夫王某某因犯诬告陷害罪、敲诈勒索罪、非法经营罪,数罪并罚被柘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王某某不服,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期间,被告人池某某因对其丈夫被判刑不满,即携带其丈夫王某某诬告陷害刘某甲的材料及农药瓶,纠集数人多次到北京多部门上访,意图向审理案件的法院施加压力,并使刘某甲受到刑事追究,以达到对王某某减轻处罚或不处罚的目的,严重扰乱了国家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池某某1963年7月21日出生,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2、抓获证明证实,商丘市公安局宋城分局于2013年9月8日,在其家中将被告人池某某抓获归案。 3、检举信证实,被告人池某某携王某某等人举报刘某甲贪污的相关材料进京上访。 4、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关于睢阳区宋集镇马店村委会原主任刘某甲和会计马某乙涉嫌经济问题调查情况》证实, 2010年11月10日,商丘市睢阳区宋集镇马店村委会村民王某某等人举报原商丘市睢阳区宋集镇马店村委会主任刘某甲和会计马某乙贪污一案。经调查,并举行听证会,未查出刘某甲和会计马某乙有贪污行为。 5、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商刑终字第66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王某某犯诬告陷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6、证人高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3月以来,被告人池某某多次赴北京上访,宋集镇政府派人专门把池接回来后,池又拄着拐棍到其办公室里要挟,并说如不给其丈夫王某某减刑,就喝药死到其屋里,死到宋集镇政府,其给她耐心做工作,她就是听不进去,坚持上访。特别是在2013年9月份,池某某携带诬告刘某甲的材料又伙同他人赴京上访,给政府、法院施加压力,并坚持要求追究刘某甲的刑事责任,实属诬告陷害严重扰乱了镇政府正常工作秩序。 7、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7月2日,池某某等人赴京上访,宋集镇党委派其带领于某某、颜某甲、马某甲和一名司机共五个人前去接她们,池某某等人还是反映刘某甲贪污及给丈夫王某某减刑的事,把他们接回来后,池某某又到其办公室里相要挟,并说如果不减刑继续到北京上访。其做工作她也听不进去,于 2013年9月份再次赴京上访。要求给其丈夫王某某轻判,并坚持要求追究刘某甲的刑事责任,实属诬告陷害。 8、证实陈某某的证言证实,池某某多次到国家信访局上访,主要反映她的丈夫和儿子涉嫌犯罪被判刑,2013年3月8日(全国两会期间)非访到天安门喝药并携带大量上访材料,幸亏被天安门地铁出口的民警发现才没有造成事故。 9、韩某某、马某甲、贾某某、曹某某、刘某乙、颜某甲证言与证人高某某、王某某证言一致,且能相互印证。 10、证人刘某丙证言,我们去北京上访都是池某某收的钱、身份证,买的火车票,是她领着我们去的。 11、证人李某某证言,去北京上访是因为其丈夫乔广月一审判决判有期徒刑十三年,其认为判得太重,要求二审从轻判处。我们去北京上访的人都认为通过上访会从轻判决,池某某、颜某乙、苏某某等几个在押犯罪人员的家属意见都是一致的,我们几个人经常赶集见面,商量去北京上访。 12、被告人池某某的供述,因其对丈夫王某某的一审判决不服,一是其丈夫诬告陷害刘某甲,其认为不是诬告陷害;二是其丈夫敲诈勒索,其认为不是敲诈勒索,我们得到的是养老金;三是其丈夫非法经营,其认为不是非法经营。再有就是到北京反映刘某甲贪污。这就是其去北京上访的理由。其总共去三次。 第一次是2013年刚过完年不久去的,其和孙某某、李某某、颜某乙、苏某某等八九个人一块去的,在北京待了二十多天,我们去了国家信访局、中纪委、公安部三个地方,他们选我代表前去反映。当时我们还去了天安门,其要喝药死那里,被工作人员制止了,随即镇政府的干部就到了,镇政府和区里的干部给我们买了火车票就把我们接回来了。其认为丈夫王某某冤,想死在北京天安门,被那里的工作人员制止了。 第二次是2013年7月份,我们去了五六个人,其是代表,负责到上访的几个部门登记并递交材料。去了国家信访局、中纪委等部门,这次主要反映的问题是我们村的原支书刘某甲在任支部书记期间贪污的事,其丈夫王某某就是拿着这个举报信反映刘某甲贪污等违法事情被判了诬告陷害罪,其不服,认为刘某甲确实有贪污等违法行为,就继续上访反映刘某甲贪污等违法行为,还其丈夫王某某的清白。 第三次是前几天去的,我们是2013年9月2日到的北京, 9月4日我们又去国家信访局、中纪委等部门。 其现在想通了,大儿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也快出来了,以后好好在家待着。不再到处告了,不再影响政府的工作,恳求领导谅解。 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池某某因其对丈夫被判刑不满,纠集数人不按正常程序多次无理越级信访,滋事、闹事,严重扰乱了国家机关正常的办公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池某某悔罪态度较好,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池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8日起至2014年8月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李 萍 审判员 卢文彬 审判员 刘 继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宪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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