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1309号 |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1309号 原告王某某,女,出生于1970年8月14日,汉族。 被告白某某,男,出生于1963年8月14日,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杨 树 安
二O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常 新 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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