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753号 |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753号 原告巩发灿,男,出生于1971年1月27日,汉族。 被告周红军,男,汉族,出生于1969年07月05日。 被告陈秋菊,女,汉族,1969年7月6日出生。 原告巩发灿诉被告周红军、陈秋菊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26日立案受理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于2012年6月4日以手头资金紧张为由向原告借款10万元。由被告出具手续为证,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不支付。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借款10万元。 本院认为,原告没有提供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巩发灿的起诉。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杨树安
二O一四年三月三日
书 记 员 常新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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