睢阳区人民法院 |
刑事判决书 |
(2014)商睢少刑初字第00102号 |
公诉机关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余某某,女,1979年9月9日,汉族,河南省商丘市人,初中毕业,个体,现住商丘市睢阳区。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犯罪,2014年1月3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1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辩护人郝双才,河南尊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商睢检刑诉[2014]1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4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慧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余某某及其辩护人郝双才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1月17日10时许,被告人余某某因其丈夫张某甲与卢某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遂带着自己的孩子张某乙(10岁)、张某丙(4岁)、张某丁(7岁)来到商丘市睢阳区北海路裕城家园6号楼5单元702室卢某某家,将被害人卢某某家的防盗门砸开,进入702室后将室内的家具、家电、衣服、橱柜等物品损坏。经物价部门鉴定,被损毁的物品价值40760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了以下证据: 1、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卢某某的陈述;3、证人张某甲等人的证言;4、价格鉴定结论书;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6、书证、物证。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余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 辩护人郝双才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余某某系初犯、偶犯,此案系家庭纠纷引起,受害人有严重过错,被告人余某某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较小,当庭又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悔罪态度较好,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17日10时许,被告人余某某因其丈夫张某甲与卢某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遂带着自己的孩子张某乙(10岁)、张某丙(4岁)、张某丁(7岁)来到商丘市睢阳区北海路裕城家园6号楼5单元702室卢某某家,将被害人卢某某家的防盗门砸开,进入702室后将室内的家具、家电、衣服、橱柜等物品损坏。经物价部门鉴定,被损毁的物品价值3851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抓获经过证实,2013年11月18日15时10分许,卢某某报警称,其家中的家具、家电等物品被砸,接警后民警展开调查,经查余某某有重大作案嫌疑,民警将余某某传唤至商丘市公安局新城派出所,余某某交代了犯罪事实,此案告破。 2、商丘市睢阳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毁坏物品的价格为40760元。 3、现场勘验检查记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情况。 4、房产证及商品房买卖合同证实,睢阳区神火大道东北海路北裕城家园6号楼5单元202室房屋所有权人卢某某。 5、河南居易装饰公司预算表在卷证实,房屋装修价格。 6、票据证实,此案所涉物品价格。 7、证人张某丁证言证实,2013年11月的一天,我母亲余某某骑电动三轮车带着我、张某丙、张某乙到卢某某家,我母亲拿着一个锤子,到卢某某门口,就用锤砸防盗门。在砸的时候,我和张某丙、张某乙就下楼玩了,一会再上去时,门被砸开了。我母亲在房间内乱砸乱扔,拿着菜刀乱砸,张某乙拿着长砍刀乱砸,砸完以后,我母亲就带着我们回家了。 8、证人张某乙的证言与证人张某丁的证言内容相一致。 9、证人张某戊证言证实,卢某某装修花费大概67000元左右。 10、证人张某甲证言证实,余某某砸坏卢某某的物品中有我一个笔记本电脑。 11、被害人卢某某陈述证实,我被砸坏物品有一台海尔洗衣机、一台组装电脑、一个茶几、一台惠普电脑、一台海尔冰箱、沙发、餐桌、四把椅子、一台电视机、抽油烟机、燃气灶、两个床垫、一个玉马、两个狮虎、一个如意台、一瓶法国香水、一台风扇、一个取暖器、一个婴儿床、一些辈子、被罩、衣服、吊灯、晾衣架、防盗门等物品。被砸坏的物品中,有张某甲一台笔记本电脑,价值2250元。我不要求余某某对我赔偿,要求人民法院对其从重处罚。 12、被告人余某某供述证实,2013年11月17日10时许,我带着我孩子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到睢阳区裕城家园702室,我用事先备好的锤将门锁砸开,后进到室内,我看见什么东西就砸什么东西。我们先把小客厅的玻璃桌子和椅子砸碎,把小客厅墙上的装饰品往地上扔,我打开冰箱把里面所有的东西往地上扔,我用菜刀朝抽油烟机和灶具上砸,朝冰箱的门砸几下,把茶几砸了。我儿子和女儿不知谁从哪拿一把长砍刀,轮流用砍刀朝家具上砍,我把液晶电视摔在地上,我们四个人用脚跺。我又用刀把客厅的电视墙镜子砸碎了,又用刀砸电视机柜子,我们又去南屋,我拿起笔记本电脑往地上摔,我把空调罩扣下来,我又用刀把衣柜门砸了,把衣服扔在地上,用刀划烂一部分,用刀朝床垫划了几下,床垫被划烂了。我们又到北屋,朝门上用刀砍几下,把衣柜门砸碎,用刀朝床头柜上砍,用刀把床上的被子划烂,见桌上有电脑(两台)我就用刀砍。我又把窗帘撕下来,我又去卫生间把门、洗衣机、镜子砸了,把卫生间的东西都扔在地上,我又到客厅,把花盆、晾衣架、鞋柜砸了,我用刀在沙发上划,把水晶灯砸了,我又把客厅的其他完好的东西都砸了。然后我们四个人就离开了。 13、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余某某出生于1979年9月9日,系成年人。 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以上证据,均经当庭质证、认证,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辩护人郝双才辩护的被告人余某某系初犯、偶犯,此案系家庭纠纷引起,受害人有严重过错,被告人余某某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较小,当庭又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悔罪态度较好,请求从轻处罚。经查,被告人余某某并当庭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系初犯、偶犯,因此,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支持。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余某某能当庭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余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月3日起至2014年11月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杨建波 审 判 员 杭德领 审 判 员 朱凤菊
二○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袁相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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